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秘鲁共和国农业发展与灌溉部关于秘鲁加工用驴皮和马皮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秘鲁加工用驴皮和马皮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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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秘鲁农业发展与灌溉部关于秘鲁加工用驴皮和马皮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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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范围
本通知中的加工用驴皮和马皮指来自秘鲁境内的驴和马,经合法屠宰后生产的驴皮和马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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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驴皮和马皮的生产、加工和存储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经秘鲁共和国农业发展与灌溉部(以下称秘方)批准,持续符合双边议定书和秘鲁有关兽医卫生要求。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登记。生产企业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的皮张原料来自秘鲁官方主管部门批准的屠宰厂,建立了包括来源屠宰厂、原料进厂验收、皮张加工和皮张出厂信息等详细记录在内的完善追溯制度。每批进厂原料须准确记录来源屠宰厂信息, 确保进厂原料数量与来源屠宰厂的屠宰能力相匹配。
(二)具有满足生产加工必备的生产设施设备,原料存放、生产加工和产品存放场所布局合理,场所整洁、卫生,具有规范的生产加工操作流程和加工工艺,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
(三)获得秘方批准,并处于秘方有效监督之下,其产品符合秘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允许在秘鲁国内自由销售和流通。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秘方向中方提出延期注册申请,中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变更情况秘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和确认。
进口产品要求
产品来源卫生要求
1.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的有关规定,秘方确认秘鲁没有非洲马瘟。如果秘鲁发生非洲马瘟,秘方立即停止签发输华驴皮和马皮动物卫生证书。
2.驴皮和马皮加工前6个月内,驴皮和马皮来源动物养殖场、屠宰厂和生产企业周围30公里半径范围内没有发生炭疽、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和马腺疫。
3.驴皮和马皮来源动物在秘鲁境内出生、养殖,或者从动物卫生水平不低于秘鲁的其他国家合法进口,养殖场内没有饲养除驴和马以外其他品种动物。
4. 驴皮和马皮来源动物饲养过程满足动物防疫和动物福利要求,不得饲喂含有毒有害物质、禁用兽药和动物激素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5.驴皮和马皮来源动物在秘方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秘鲁法律法规以及动物防疫、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要求的合法屠宰厂屠宰;经秘方官方兽医或者认可兽医进行宰前、宰后检查,无任何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符合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有关要求。
6.驴皮和马皮来源动物的饲养和屠宰等过程处于秘方的有效监督下。
生产加工要求
1.驴皮和马皮经过20°C或以上温度,至少干燥加工42天;或者经过至少14天的盐湿或盐干加工处理。
2.驴皮和马皮不得带有其他动物组织、粪便、土壤和杂草等杂物。
3.驴皮和马皮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交叉污染、霉变、腐烂和滋生蝇蛆等。
包装要求
(一)包装应使用新的材料,符合兽医和公共卫生要求。
(二)外包装能够防止在存储和运输期间出现血水等渗漏。
(三)外包装应标明产品品名、数(重)量、批号、加工日期和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编号。
储存和运输要求
(一)运载容器能够防止在运输期间出现血水等渗漏。
(二)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交叉污染、霉变、腐烂和滋生蝇蛆等。
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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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皮和马皮由秘方根据秘鲁法律法规和有关议定书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符合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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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生产企业。
2.核查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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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通知要求,对秘鲁输华驴皮和马皮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不合格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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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有效兽医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夹带或者污染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无法进行有效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不符合本通知进口产品要求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5.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被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6.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秘方通报,并视情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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